投標人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條件,提供下列材料(均應加蓋投標人公章):
1.合格的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。
2.近期(上一月、季度或年度)財務狀況報告(包括資產負債表、現金流量表、利潤分配表);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(包括稅務登記證書、近一或三個月的納稅證明和社保繳交證明);若投標人因新注冊成立等原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,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如實的情況說明。
3.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(yè)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。
4.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。
5.投標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,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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